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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者理應按時上下班,若因遲到違反公司基本規(guī)章制度,公司有權進行處理。然而,僅因為早退1分鐘而直接收到“辭退函”,用人單位此番操作是否合法合理呢?
近日,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(fā)區(qū)人民法院高新產業(yè)園人民法庭審理一起“因早退1分鐘被辭退”引發(fā)的勞動爭議案件。
基本案情
2022年2月21日,陳某至武漢某科技公司工作,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書面勞動合同,同時陳某于該日簽字確認愿意遵守武漢某科技公司下發(fā)的《員工手冊》中公司制度,制度中載明“年度累計遲到、早退達6次及以上者屬于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,經人力調查核實后,將給予開除處理!
2022年12月6日,武漢某科技公司已通過郵件向陳某發(fā)送辭退函,寫明“陳某未經公司審批同意,于9月3日早退11分鐘、10月22日早退1分鐘、10月27日早退1分鐘、11月18日早退1分鐘、11月22日早退1分鐘、12月5日早退1分鐘,累計6次,公司將依法解除與陳某的勞動合同。”
經公司監(jiān)控顯示,上述時間陳某均在12點前1分鐘左右離開工位等待電梯。
陳某認為武漢某科技公司對“早退”缺乏明確認定標準,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,故陳某向武漢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,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及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資等,該委裁決支持陳某的訴求。公司不服,訴至法院。
裁判結果
東湖高新區(qū)法院經審理認為,解除勞動關系是較為嚴厲的處罰,認定員工嚴重違反規(guī)章制度,并以此為由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的,除應審查制度的合法性之外,還應考量施行的合理性。
本案中,武漢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視頻截圖顯示陳某確有在中午12點前1分鐘左右離開工位的情形,但以提前1分鐘離開工位認定為“早退”明顯欠缺合理性。
另外,按常理用人單位按月發(fā)放工資的同時,應當按月審查員工的出勤情況,但此前武漢某科技公司從未向陳某提及早退事宜,亦未提出整改或進行處罰,其僅在最后發(fā)出解除通知時一次性提出,行為明顯不當。故武漢某科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,缺乏依據亦不合理,應認定為違法解除,其應當向陳某支付賠償金。據此,法院判決駁回武漢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。
該案一審宣判后,武漢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訴,二審維持原判,判決已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